唐山住建部门发出提醒:不要购买这些商品房! 环渤海新闻网 前天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8-8-4 13:2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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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市民对预售商品房的模糊认识,市住建局再次提醒购房者,不要购买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要购买未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未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商品房。

2016年3月20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当将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及合作单位不得开展预订选房资格、提前承诺优惠诱导购房等活动,不得以售房为名吸收存款。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以“认购”“订购”“预定”“预付”“排号”“发放VIP卡”“购房类集资”及具有商品房属性的借款等类似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任何费用。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说,购买无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会给购房者带来很多风险:
一是由于开发手续不完备,其项目各楼的位置、层数、各种设施设备、房屋的户型、面积和建设标准、质量、内部环境以及供水、供气、供热、消防、人防、教育等设备、用房建设标准等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事关开发项目能否被批准建设、能否顺利建设和交付使用,有可能导致购房者买了商品房却办不了产权证。

二是违法预售行为由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此,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对买卖价格、公摊面积、附属设施等约定很不明确,违约责任更是轻描淡写,极易出现纠纷,购房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出现一房多卖现象,购房者极有可能面临定金或房款被侵吞的风险。

三是由于商品房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数只是签订一份简单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不能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手续,购房者需承担相应的合同风险责任。一旦双方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让市民明确掌握房源信息,明明白白购房,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实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买卖双方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专用客户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购房者可登录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楼盘信息。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看清有无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想购买的房子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所注明的楼栋号是否一致。

另外,我市从2016年3月20日开始,建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购房者应当将购房款存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开发企业、银行三方确认的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将购房款纳入监管体系,确保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专款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有效避免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购房者长期不能拿到产权证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不仅要看“五证”是否齐全,还要重点关注“五证”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注的监管银行和监管账号,确保购房款打入该监管账号,再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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