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发布关于加强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6-4-22 22:02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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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加强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依法快速、持续、坚决打击非法捕猎贩卖利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鸟类专项行动联合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系指列入国家、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河北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各种陆生野生动物。
二、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全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妨碍其生息繁衍活动的;
       (二)非法交易、加工、利用、养殖、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三)食用国家保护的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
       (四)违法开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或借人工繁育之名收购、孵化、驯化、出售非法猎捕来源鸟类的;
       (五)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的;
       (六)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
       (七)以收容救护名义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避让鸟类迁徙通道和重要栖息地,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措施消除/减少不利影响。
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或备案,养殖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由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法律法规以及科普知识。
七、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负责组织林业、公安、市场监管、网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本通告要求,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八、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乱捕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积极举报非法猎捕、出售、利用、养殖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和积极救助受伤、受困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市级救助、举报电话:5266528、5266822、12315、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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