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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现就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2026年9月20日及以后,缴存人及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自住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 2026年9月20日前,缴存人及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自住住房,且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满10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 二、提取额度 按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算,且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 (四)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同一套住房有两个及以上产权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四、有关要求 (一)缴存人及配偶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一次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二)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未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提取; (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封存、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被限制提取的,不予提取; (四)缴存人及配偶均需提取的,应同时申请; (五)同一套住房有两个及以上产权共有人的,共有人之间应为夫妻、父母、子女关系,且仅限其中一个缴存人及配偶使用该套住房申请装修提取,其他共有人不得共同参与申请。 五、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如实、完整提交相关材料,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提取行为真实性负责。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渠道,对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经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违法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录提取人信用信息,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其他 (一)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和流动性储备实际状况,适时对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点击查看:《关于开展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