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严查房企哄抬房价!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6-12-7 08:1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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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出台《全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在全省集中开展专项行动。
查处重点
★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具体行动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 书面警示;
2. 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 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4.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5.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12月23日前,各市、县要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河北省开展专项行动严查房企哄抬房价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岚)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省住建厅出台《全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在全省通过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哄抬房价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亮剑。
    1 查处重点是什么?
    我省严查哄抬房价等行为,情节严重或被列入失信名单。
    方案要求,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
    查处重点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2 具体行动有哪些?
    方案提出,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书面警示;2.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3.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4.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5.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根据方案要求,12月23日前,各市、县要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同时,要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积极去化“僵尸”企业,重点是不设有效期的三级和部分城市四级资质企业。
    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要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整改、重新核定相应资质或予以注销,属部、省级核定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住建厅。
    2017年1月20日前,在全面检查基础上,省住建厅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需部省级处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研究处理意见。
    同时,将根据各市查处曝光情况对工作进行评价,对工作走过场、整治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通报批评。
    3 保障:加大执法力度 畅通投诉渠道
    方案还提出,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主动澄清不实信息,对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的企业、机构、媒体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要畅通投诉渠道,采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密切关注舆情信息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
    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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