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10名干部隐蔽场所接受宴请被省纪委通报!有人被免职,有人被处分!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7-8-1 08:5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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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纪委对近期严肃查处的唐山市10名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隐蔽场所接受宴请问题,在全省予以通报。

经查,2017年6月5日,滦南县供销社退休职工王淑艳以给滦南县纪委第四监督室主任、县委第四巡察组组长孙林“接风”为由,邀请孙林及滦南县纪委常委张会玲,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王仲存,县财政局主任科员李春彬,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刘宝静,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二分局滦南大队正科级干部刘晓红等人一起吃饭。孙林应王淑艳请求,邀请滦南县纪委副书记邓春健,县纪委第一监督室主任、县委第一巡察组组长于海龙,县纪委副科级纪检员毕广忠、郭永华一起参加。当晚,上述人员一同到王淑艳先行选定的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聚餐饮酒。

上述10名党员干部在隐蔽场所接受宴请,违反党的纪律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滦南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刘国中抓班子、带队伍不力,对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干部执纪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经唐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国中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邓春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滦南县纪委副书记职务;分别给予张会玲、孙林、于海龙、王仲存、刘宝静、李春彬、刘晓红、毕广忠、郭永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人员分别自行承担餐费。

通报指出,上述10名党员干部置中央和省委三令五申于不顾,在省委巡视组对该地巡视期间,仍顶风违纪,特别是其中6名纪检监察干部和巡察干部,本应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却明知故犯,执纪违纪,性质恶劣。刘国中作为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没有担负起对所属纪检监察干部管理教育监督的主体责任,对本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责任缺失,被严肃问责,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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