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违法上访行为典型案例选
环网 发表于:2017-10-17 10:0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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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访,非访必被惩

——依法惩治违法上访行为典型案例选

石纪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信访人应该正确、合法地行使。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信访秩序。如果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实施集体访、闹访、缠访、越级访等违法行为,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恶化发展环境、妨害公共安全,则触犯了国家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追究。
  案例一:迁西县李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李某以地、树补偿为由上访,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反映问题不实。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李某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2015年10月,李某串联、煽动、组织30余信访人员聚众滋事。2016年3月,李某被迁西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李某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迁西县闻某寻衅滋事案。2010年以来闻某以不服民事案件判决为由开始上访,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外国使馆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2014年8月,闻某伙同他人在天安门城楼附近向地面、身上泼洒酒精并点燃,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秩序混乱。2014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闻某有期徒刑一年。闻某服刑期满,不思悔改。2017年3月,闻某在全国"两会"期间,再次携带违禁品进京抛撒传单。2017年7月,闻某被迁西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闻某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遵化市李某寻衅滋事案。李某因与他人发生地、树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判其败诉。李某提出再审申请后,仍被法院裁定驳回。为达到索要财物的目的,李某多次进京到重点地区违法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2017年6月26日,李某被遵化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某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玉田县周某敲诈勒索案。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间,周某以其房屋受损系周边某企业排污造成为借口,多次找到企业高额索要赔偿款并多次以此为由越级信访。该企业于2013年6月30日被迫给付周某人民币9万元。2017年2月14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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