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住房公积金的唐山人,这些行为一定要注意,否则可能被“拉黑”!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8-4-26 14:33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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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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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担保机构等(以下统称:业务关联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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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缴存单位的一般失信行为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为初次,失信行为较轻,能够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三)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人力资源类单位为与本单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未按照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或者补缴的。

缴存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缴存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二)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有第八条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多次失信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缴存职工的一般失信行为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为初次,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轻微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未形成事实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形成事实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下或累计逾期6期以下的;
(四)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五)中心依法认定为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的。

缴存职工的严重失信行为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形成事实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事实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
(四)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及以上的;
(五)虽为初次失信,但违规涉及金额较大,整改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业务关联单位的一般失信行为业务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为初次,失信行为较轻,能够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形成事实的;
(二)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未形成事实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未形成事实的;
(四)假借市中心名义收取费用未形成事实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业务关联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业务关联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形成事实的,或虽未形成事实但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金融机构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形成事实的,或虽未形成事实但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形成事实的,或虽未形成事实但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形成事实的,或虽未形成事实但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担保材料、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规定比例、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因违反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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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分中心定期将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上报市中心,市中心对失信行为黑名单进行整合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按省市信用管理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失信行为的惩戒与信息披露

对这些单位的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对缴存单位或业务关联单位的一般失信行为,分中心应以教育为主,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单位,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敦促其在今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单位。分中心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单位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对这些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对缴存单位或业务关联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责令限期改正;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名下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关联的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二)将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市中心进行公开披露;并向市级公共信用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失信信息;
(三)将公积金相关业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发生失信行为单位的相关人员的惩戒缴存单位或业务管理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人员,对照缴存单位与缴存职工的失信行为对应等级,按照以下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规定予以惩戒。

对缴存职工的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对缴存职工的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缴存职工,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缴存职工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缴存职工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对缴存职工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对缴存职工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
(三)将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市中心进行公开披露;并向市公共信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失信信息;
(四)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五)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六)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业贷款基本利率水平。(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缴存职工涉嫌构成犯罪的缴存职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市中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设立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库设立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库,黑名单信息库主要收录缴存单位、业务关联单位及缴存职工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业务关联单位、缴存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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