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环网 发表于:2018-7-7 23:3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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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决定从2018年7月初开始至2019年6月底,在全市开展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联合执法,打击投机炒房团伙、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虚假房地产广告以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重点打击下列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建设、预售房屋、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以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等形式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
  (二)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捏造、散布虚假信息,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三)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中介机构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四)在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环节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交易机会,提供不实信息和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
  (五)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构成犯罪的;
  (六)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宣传等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七)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活动中,煽动、串联他人围堵机关、寻衅滋事、违法上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三、政法机关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大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广告商等违法所得力度,防止其转移财产。对涉嫌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房地产开发商、经销商、中介商、广告商和相关人员要立即停止并主动纠正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法销售、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8月31日前,涉嫌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否则,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房地产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予以5-10万元的奖励。各级政法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唐山市公安局设立举报电话:0315-2538600,邮箱:[email protected],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各县(市、区)公安局均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司法局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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