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判决多起环境污染案,15人被判刑!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8-12-16 09:0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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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田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提高环境司法的震慑力,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组织了两级法院对8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具体情况如下:



1

2018年12月9日下午5时35分左右,玉田县公安局在散水头镇李家桥村东发现一辆半挂车正在倾倒农药瓶等废旧垃圾。经查,王某永雇佣货车由石家庄一配货站运送塑料农药瓶等垃圾至散水头后进行倾倒。经玉田县环保分局检测,被倾倒的垃圾废物属于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共计7.96吨。12月12日,王某永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2

李某某、宋某某等10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乐亭县人民法院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宋某某、马某某等9名人员,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网具非法捕捞虾皮等水产品193箱。经鉴定,193箱虾皮价值9187元。案发后,李某某委托其亲属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费3万元。乐亭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

3

张某某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案。

经玉田县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玉田县孤树镇北山山上矿石。经地质部门鉴定,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21269吨。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建筑用白云岩矿毛料价值170752元。玉田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禁止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

4

王某、李某等四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经遵化市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等四人将炼油厂内的废油渣及废塑料等混合物倾倒在遵化市地北头镇井峪村南大口井,造成环境污染。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倾倒的混合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数量为53.50吨。遵化法院认为,王某等四被告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

5

此外,这次公开宣判的还有杨某某非法狩猎案、陈某某等滥伐林木案等5起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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