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这个地方房屋要征收了!征求补偿方案与意见!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9-1-10 16:0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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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发布2019年第1号公告,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拟对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进行征收。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现将《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城中村居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根据行政区划向所在乡镇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7日

三种反馈意见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xiaoshanxiangmuban@163.com,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内容中注明建议人及联系电话;

2.直接到小山街道办事处向工作人员反馈书面意见(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小山街道办事处,信中注明建议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在信封上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小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张朝;办公电话:5937843

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监督电话:7775509、7773316


《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进行改造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花园南北街以东、花园街以南、学警路以西、南刘屯村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共涉及居民618户。

二、签约期限

以公告的签约时限为准。

三、补偿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差价。

(三)按比例置换方式

1.居民可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案其中之一,并分别执行相应的配套政策。

方案一: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1.5倍,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1.4倍。与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

(1)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2)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1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足5平方米。

(3)安置住房分摊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计入超安置标准面积购房支出基数,但应交纳其他费用。申请安置两套住房的,只能选择一套安置住房按上述规定办理。

方案二: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1.85倍, 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1.7倍。与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

(1)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2)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足5平方米。

已购无院落公有平房、未购买院落土地使用权的公有平房,选择已购公有平房的方案一,置换比例为1.4倍,选择已购公有平房的方案二,置换比例为1.7倍。

2.自建平房

居民可自行选择以下两种方案其中之一,并分别执行相应的配套政策。

方案一:平房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划拨性质的为1.7倍,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为1.8倍。

相关配套政策与国有土地上已购公有平房方案一相同。

方案二:平房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划拨性质的为1.95倍,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为2.05倍。

相关配套政策与国有土地上已购公有平房方案二相同。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3.多层住宅楼

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为1.5倍;土地为划拨性质的安居工程楼房为1.45倍,置换后安置住房为完全产权。

相关配套的政策: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

以上各种补偿方式均包含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六、其他补偿

(一)附属物补偿

1.制式太阳能拆卸费:300元/个;

2.有线电视移机费:510元/末端;

3.电话移机费:160元/部;

4.空调拆装费:200元/台;

5.宽带补助费:240元/末端。

除以上规定外,装饰装修及其它附属物按市场价格评估作价予以补偿。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另行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2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安置住房方式的发放两次。每次低于350元的,按350元发放。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按比例置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暂发放12个月,发放至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为止。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达到入住条件后,由于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迁入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利用住宅作经营用房的,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被征收房屋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七、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安置地点及产权调换地点

在改造区域内,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安置。

九、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住房产权人夫妻一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双方仅有一套私有住房,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中4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缴纳房款。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的房款按所选方案相应规定执行。

(二)土地证登记范围内,院内主正房以外的厢房、厨房等附属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另行给予其评估价款25%的补偿款。

(三)安置住房时,按置换标准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被征收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以申请两套安置住房,但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按置换标准面积就近户型予以安置。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超出产权登记范围的主正房,不能按比例置换安置住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选择按比例置换方式的,院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减去被征收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超出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1.2倍以上部分,按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此补偿款可以另行购买安置住房面积。选择方案一的,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选择方案二的,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但所购面积与按限定价格购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六)安置住房按整套房屋建筑面积结算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另行确定。

(七)安置住房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和腾空房屋的顺序号相加,抓取确定选择安置住房顺序号;如相加顺序号相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抓取;剩余房源进行调剂时,按选房顺序进行调剂。

十、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给予被征收人15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1天至第15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十一、其它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权利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权利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并持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

(三)原被征收房屋“两证”齐全的,安置标准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出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的契税及其它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另需缴纳的税、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置换后需缴纳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费用按唐山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时间是指新建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的时间。

(六)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薄为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八)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相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相关部门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费先行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九)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公有住房承租人,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且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可先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现住房后,再给予征收补偿。

(十一)本区域征收范围内,已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安置或已有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再列入本补偿方案。

附件:安置用房标准

1.为各户安装分户水表、电表、煤气计量表、暖气单户控制阀门装置。

2.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分户门安装符合国家规范的防盗门。楼道内安装可控照明灯。

3.与外部环境相连的窗全部使用双层玻璃塑钢窗(楼梯窗除外)。

4.厨房安装普通洗菜盆,厕所安装普通座便器、地漏,厨房、卫生间墙面全部瓷砖到顶、地面砌防滑地砖、屋顶涂防水漆。

5.卧室、起居室预留有线电视闭路接口,电话宽带接口,每个厅室不少于两个多用电源插座。卫生间、卧室安装入室门,墙壁抹白,各房间安装普通白炽照明灯,厅室设空调预留孔。

6.除厨房、卫生间之外,其他房间墙面抹灰找平刷白色涂料,顶棚刮腻子找平刷白色涂料,地面找平搓毛预留镶砖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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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周边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花园南北街以东、花园街以南、学警路以西、南刘屯村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及其附属房屋、附属物。该区域经初步调查共涉及非住宅6户。

二、签约期限

以公告的签约时限为准。

三、补偿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两种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下达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差价。

六、其他补偿及发放方法

(一)附属物补偿

1.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300元;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51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160元;

4.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5.网络宽带服务费每套240元。

除以上规定外,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

1.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发放两次。

2.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运输、安装费(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公里、人工给予补偿费(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及经营情况的不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6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2.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其它用房作商业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及经营情况的不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4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3.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商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6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工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4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4.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5.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偿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偿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偿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算,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过渡期暂定为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调换用房达到入住条件为止。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五)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办法

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涉及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凭征收补偿协议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协议领取。

七、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未经登记的土地,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勘测、核实后进行认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安置地点及产权调换地点

在改造区域内,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安置。

九、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结婚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调换用房为完全产权。

(三)被征收房屋置换后需缴纳的契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费用按唐山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调换用房交付使用时间是指用于调换的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的时间。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相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相关部门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费先行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八)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九)本区域征收范围内,已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或已有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再列入本补偿方案。


《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城中村居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进行改造建设。对改造范围城中村居民住房进行征收,为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障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征收范围

花园南北街以东、花园街以南、学警路以西、南刘屯村以北区域内城中村居民住房房屋。该区域初步调查共涉及住宅总户数7户。

二、签约期限

以公告的签约时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对象

城中村居民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四、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征收住房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 ,可由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补偿安置。

(二)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宅基地红线范围内无批建手续的各类建筑物,以入户登记的数量和面积作为补偿依据,登记后新增加的各类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部分:村民住房征收补偿与安置

征收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县(区)级主管部门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采取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补偿。

一、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一)平房

1.按比例置换:按被征收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

批准建房为1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083亩的,按0.083亩计算,超过0.083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2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超过0.167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3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25亩的,按0.25亩计算。超过0.25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

2002年最后一次清宅以前批建的,以最后一次农村宅基地清理确权发证为准,后因故分户的,仍按最后一次农村宅基地清理确权发证面积计算。

2002年最后一次清宅以后批建的,以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积为准,后因故分户的,仍按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积计算。

未清宅的宅基地按当时清宅有关文件执行,重新确认面积。

2.作价补偿:主正房每标准间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内房产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21平方米以外的房产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厢房、倒座、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按比例置换的相关规定

1.安置用房时,按应置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安置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因户型设计的原因,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2.同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居住多户被征收人,按比例置换后,选择8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安置楼房仍不能满足分户条件的,不足部分可增加面积,就近户型安置,但所增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可增加面积,但所增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居住的多户被征收人是同一直系家庭成员;

(2)有本村户口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在本村居住满1年以上(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除外);

(4)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确认。

3.安置住房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和腾空房屋的顺序号相加,抓取确定选择安置住房顺序号;如相加顺序号相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抓取;剩余房源进行调剂时,按选房顺序进行调剂。

二、安置地点

在改造区域内,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安置。

第三部分:其他相关问题

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分别建立档案,资料应具备被征收房屋的四至、影像、名称、结构、建筑年代、建筑面积、有无产权登记等,同时有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和工作人员的签字,并在本村予以公示。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性质或建房批准文件确定。房屋用途不明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以营业执照为准。

三、住宅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奖励相关规定。

(一)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发放两次。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人应置换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计算,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开始发放,暂发12个月,发放至迁入之月止。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新建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或入住条件后,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手续,被征收人不按期迁入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给予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每宗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15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1天至第15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每宗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四、装饰装修及其它附属物按市场价格评估作价予以补偿。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另行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五、选择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

六、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补偿安置的,原“两证”齐全的,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免交契税。办理不动产证另需缴纳的税、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建安置用房首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交纳。

八、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按照补偿方案计算补偿费,将补偿费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附件:安置用房标准

1.为各户安装分户水表、电表、煤气计量表、暖气单户控制阀门装置。

2.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分户门安装符合国家规范的防盗门。楼道内安装可控照明灯。

3.与外部环境相连的窗全部使用双层玻璃塑钢窗(楼梯窗除外)。

4.厨房安装普通洗菜盆,厕所安装普通座便器、地漏,厨房、卫生间墙面全部瓷砖到顶、地面砌防滑地砖、屋顶涂防水漆。

5.卧室、起居室预留有线电视闭路接口,电话宽带接口,每个厅室不少于两个多用电源插座。卫生间、卧室安装入室门,墙壁抹白,各房间安装普通白炽照明灯,厅室设空调预留孔。

6.除厨房、卫生间之外,其他房间墙面抹灰找平刷白色涂料,顶棚刮腻子找平刷白色涂料,地面找平搓毛预留镶砖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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