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9年第2号公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19-3-23 14:39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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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新西道43号)
联系电话:0315-2539138      

特此公告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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