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公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1-18 20:1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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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路南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拟对纬一路以南、唐曹公路以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进行征收。现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纬一路以南、唐曹公路以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公  告
2020年第8号
      按照稻地镇总体规划,为推进稻地镇域发展,提升唐山南出口城市形象,拟对纬一路以南、唐曹公路以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进行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现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纬一路以南、唐曹公路以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根据行政区划向所在镇政府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6日。

三种反馈意见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稻地镇人民政府lnqddzcjb@163.com,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内容中注明建议人及联系电话;2.直接到稻地镇人民政府向工作人员反馈书面意见(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稻地镇人民政府,信中注明建议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在信封上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稻地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肖熙洪;办公电话:8555066。
路南区房屋征收中心监督电话:372558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纬一路以南、唐曹公路以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稻地镇总体规划,为推进稻地镇域发展,提升唐山南出口城市形象,对纬一路以南、唐曹公路以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进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内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签约期限
经四路以东、纬一路以南、唐曹公路以西、纬二路以北区域,共涉及非住宅房屋2户。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规定时限为准。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征收补偿方式
办公用房及工业企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两种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五、其他补偿及发放方法
(一)附属物补偿
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
1.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发放两次。
2.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运输、安装费(按征收决定下达时点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千米、人工给予补偿费(按征收决定下达时点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照下列情况给予补偿:
1.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其他用房作商业经营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4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发放6个月。
2.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工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4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如存在已在其他区域获得此项补偿或多厂区经营等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补偿。
4.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以上1、2、3项补偿需满足以下条件:(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2)被征收房屋为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非住宅房屋;(3)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以上1、2项的补偿还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6个月的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办公用房及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之月止。产权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五)搬迁补助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办法
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
六、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资规、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尚德、景庄子回迁区商业用房
八、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两证”或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结婚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置换后需缴纳的契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费用按唐山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产权调换用房交付使用时间是指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的时间。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相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相关部门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费先行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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