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出台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综合监管”失信黑名单新模式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6-4 22:35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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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诚信唐山”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加强卫生健康行业信用监管,推动我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市卫健委会同信用办制定出台了《唐山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综合监管”失信行为及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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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健康领域失信行为主体责任落实和“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综合监管失信行为及“红黑名单”管理、应用制度,实现信用失信行为和“红黑名单”信息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全面推进卫生健康行业“信用+综合监管”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3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77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唐政发〔2017〕6号)、《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唐社信办发〔2019〕38号)和《唐山市卫生健康委“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唐卫健法监发〔2020〕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卫生健康领域内的信用失信行为及“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机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侵犯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人(以下简称“卫生健康领域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县以上卫生健康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依据认定标准生成能够反映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红黑名单”认定部门)认定,可用于识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守信或失信的数据和资料。
第五条 在本市卫生健康领域内的信用失信行为和“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各县市区、各直属(直管)单位和委机关相关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失信行为和“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秉着“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各报送单位(处室)须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市直(市管)机构报送的信息由市卫健委相关处室负责审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信息接收、审核、发布、修复、退出和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信息的统筹、指导、审核、发布、修复、退出和监督工作。

02.失信行为的认定和管理第七条 失信行为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八条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原则上不包括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卫生健康领域各相关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开单提成、套取骗取医保基金、乱收费、收受红包、开大处方、过度医疗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未取得相应许可或资质擅自经营,性质严重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医疗(安全)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患者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被司法部门给予刑事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六)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遗传学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等活动的;
(八)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九)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职业健康(含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篡改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协助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申请各类卫生健康证明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提供虚假内容承诺书提出申请的;
(二十)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检查,情节严重的;
(二十一)一年内因实施同一类别或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
(二十二)开展以组织义诊为名招揽病患、夸大宣传治疗效果等危害患者权益的医疗活动,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3次以上(含3次),经约谈仍不改正的;
(二十三)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经复查仍然不合格,责令整顿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二十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和其他应当认定严重失信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
第十条 卫生健康领域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其他失信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同级审批、同级监管、同级负责”的原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主管权限和管辖权限,根据失信行为具体情节,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03.“红黑名单”的认定和程序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领域守信“红名单”,主要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执业、践行行业文明,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对卫生健康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卫生健康领域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揭发、检举卫生健康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有功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卫生健康调查任务,保障卫生健康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卫生健康分析、卫生健康预测和卫生健康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改进卫生健康教育和卫生健康专业培训,进行卫生健康科学研究,提高卫生健康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卫生健康法规和卫生健康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
(七)被职能部门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秀等级的;
(八)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九)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业诚信“黑名单”的主体是经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侵犯患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医疗秩序、侵犯医疗卫生人员等严重失信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卫生健康领域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卫生健康领域“黑名单”应当从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中产生。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除外。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领域各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且不接受或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于失信行为的管理,拒不参加约谈、不落实约谈事项,或经督促后拒不纠正失信行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399号)规定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或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现《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规定实施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七类违法行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的“红黑名单”初步名单,将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领域“失信信息”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失信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相应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自行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04.失信行为及“红黑名单”的发布与应用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领域失信行为及“红黑名单”目录要求和相关规范,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收集,并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失信行为主体及“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自然人姓名、个人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基本信息;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公示期等;
(三)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四)失信行为及“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应遵循“谁认定,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失信行为及“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于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失信行为及“红黑名单”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将主体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上同时发布。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失信行为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查询使用失信行为主体信息及“红黑名单”信息。在开展资格认定、政府采购、评先评优、品牌培育、信用评级或其它与卫生健康活动相关的申请受理时,应当查阅卫生健康行业诚信行为及“红黑名单”并作为参考。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共享失信行为主体及“红黑名单”数据信息。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联合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并根据卫生健康领域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数据,结合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建立卫生健康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对列入卫生健康行业失信行为的卫生健康领域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重点名单范围、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纳入年度校验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列入失信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校验时,根据情节扣除总分的10%—30%。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业失信行为公布的卫生健康经营服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为6个月至3年。“黑名单”公示执行最长公示期。
第二十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修复信用,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一条 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信息公示期内原则上不予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5.责任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公示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由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相对人、药品器械经销商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开展失信行为或“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06.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唐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包含了卫生健康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和管理、“红黑名单”的认定和程序、失信行为及“红黑名单”的发布与应用等内容,规定了对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机构(人群),申请办理业务时,为其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该《办法》的建立实施对提高卫生健康领域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工作者依法依规执业,构建卫健领域“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格局,擦亮“诚信唐山”建设品牌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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