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曝光2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0-11-11 09:5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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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唐山市生态环境局集中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如下:
一、唐山市富安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0月3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条磨边机生产线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2万元整。对该公司负责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已于11月3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二、唐山市丰南区宝友焊管制造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0月31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条高频焊管机组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3万元整。
对该公司负责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已于11月3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扩展阅读: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实施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
       (二)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规定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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