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安机关将对不文明养犬现场处罚!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1-3-17 07:2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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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解决我市养犬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不文明养犬行为等各类问题,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提升我市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自2020年12月16日起,市文明养犬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赴遵化、玉田、迁西、路南、路北、迁安、曹妃甸、滦州、乐亭、滦南、海港、丰润、高新、开平、丰南、古冶、汉沽、芦台等县(市)区,对治安部门、基层派出所等警务人员进行文明养犬管理知识培训,推动各地继续加大文明养犬管理力度。
       工作人员从《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要条款及有关事项、养犬管理移动执法APP使用方法、养犬管理当场处罚办理方法、养犬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犬只信息采集系统使用方法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讲解和现场演示,旨在全力消除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推进我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
       下一步,为有效解决当前因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加大不文明养犬行为现场处罚工作力度,对遛犬不拴绳违法行为警告的同时,现场罚款50元;对不佩戴犬牌、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或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养犬人不按要求变更、注销手续、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犬吠扰民、携犬乘坐电梯时,不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等其他约束措施、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没有依法备案等违规行为处以当场警告,切实消除涉犬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其他违规行为:
1、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的,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的,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依法登记的单位除外)的,或者登记的犬只产幼犬,在九十日内未妥善处理的,没收非法犬只。   
2、个人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登记、无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暂扣犬只,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3、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或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年检应当每年一次,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的,或者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4、养犬人不按要求变更、注销手续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养犬人不按照要求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主要情形:(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二)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三)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出户不束犬链的,遛犬时不注意避让行人或者不采取约束措施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暂扣犬只,或者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养犬人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
7、犬吠扰民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规定,犬吠扰民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予以警告,责令为犬戴嘴套;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
8、纵犬伤人或者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规定,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负责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纵犬伤人或者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9、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再次违反规定的,可以没收犬只。
10、携犬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强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携犬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强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1、携犬乘坐电梯时,不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等其他约束措施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第一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犬只;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   
12、犬只伤人如何处理?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3、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没有依法备案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没有依法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来源:唐山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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