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医保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编码维护联网及变更的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1-10-29 23:4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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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已统一切换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为配合新平台工作,现制定市本级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编码维护联网及原有定点医药机构编码信息变更经办流程,具体如下:

一、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国家动态编码维护流程
       各新申定点医药机构在完成《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签订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护士及医保药师”维护工作。
(一)准备材料:定点维护人员的身份证、定点医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上证件的扫描文档(pdf格式);(二)登陆网站:http://code.nhsa.gov.cn:8000/

(三)选择相应模块:网站首页下方滚动条“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依据本单位性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代码”或“定点零售药店代码”或“医保医师代码”或“医保护士代码”或“医保药师代码”;
(四)注册账号:提交准备注册人员的身份证pdf格式文档;
(五)重新登录:授权关系维护→选择角色→生成授权文件(角色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维护人员);
(六)重新登录,进行相关维护;
(七)提交。
       各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后,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进行县区级审核并上报,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的市级审核和上报工作,市医保局基金监管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护士、药师的市级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联网流程
(一)信息确认
       市医保中心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将“唐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信息备案表”(附件1、2)同时报送至市医保局信息部门及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由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限价医院级别”、“公立医院改革标志”、“医院限价级别”。
(二)受理范围
       纳入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且取得国家定点医药机构代码且已入国家库(医院H开头12位代码,如:H13020800154;药店P开头12位代码,如:P13020400389)。
(三)经办流程
1.组织培训。参加定点系统管理员培训,负责人及系统管理员2人参加定点系统管理员培训,1人参加考试。
2.监控验收。委托相关网络及监控设备单位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智能监控设施安装,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后,将验收合格通知报送至市医保局信息部门。
3.分配地址。市医保局信息部门为考核合格的新增定点分配IP地址。
4.联网施工。新增定点联系网络公司进行网络施工,施工完毕提交联网材料。联网材料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协议》(附件3)、《集成验收表》(附件4)。
5.录入信息。市医保局信息部门将定点属性信息录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信息部门将定点属性信息录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并开通服务险种及医疗类别。通知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录入定点协议。
6.现场联网集成。对符合联网条件的定点安排现场联网集成,集成完毕定点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定点联网工作完成。
7.市保障局信息部门将完成联网的提供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传递至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规划处依据名单编制预算。
8.新增定点联网所需具备的条件
(1)系统管理员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
(2)取得国家定点医药机构代码且已入国家库(医院H开头12位代码,如:H13020800154;药店P开头12位代码,如:P13020400389)。国家定点医药机构代码由定点医药机构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申请,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进行县区级审核并上报,审核合格的由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进行市级审核并上报上一级部门审核直到入国家库。
(3)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取得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的“限价医院级别”、“公立医院改革标志”、“医院限价级别”。
(4)提交材料齐全,包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协议》、《集成验收表》,信息填写正确。
(5)确保网络已连通,硬件设备(计算机设备、读卡器、小键盘、打印机等)已准备好并能正常使用。
(6)名称、地址、法人等基本信息与批复手续相符。

三、定点医药机构国家动态编码库信息变更维护流程
(一)信息变更内容范围
1.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
(1)法人单位信息:法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电子材料;
(2)医疗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床位数、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经营性质、登记号、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电子文档;
(3)其他:医保统筹区、行政区划、详细地址、是否应用电子凭证,医疗机构类别、医院等级,医院等次、隶属关系、经济类型、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医保办电话、分管医保院领导、分管医保院领导电话、医保办负责人、医保办负责人电话。
2.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护士信息
3.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信息
(1)营业执照:零售药店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住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文档等信息;
(2)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经营方式、发证日期、有限期至、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状态、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文档等信息;
(3)其他:医保统筹区、行政区划,开户银行、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医保联系人、医保联系人电话、是否应用医保电子凭证。
4.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信息

(二)信息变更流程
1.提交纸质材料直接变更备案类
(1)包含项目
       无需现场考察,需要递交纸质材料进行变更备案的项目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名称;定点医药机构因上级机关任免、法定代表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变更法人代表;定点医药机构地址文字性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变更。
(2)信息审核及协议签订
       上述内容应自证照变更20日内向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提交纸质变更材料,经办机构随时受理,纸质材料审核合格后,需向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进行报备,通知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数据库动态维护”维护,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进行县区级审核上报,审核合格的由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进行市级审核并上报。
       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名称变更的需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通过“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数据库动态维护”审核通过后上传服务协议再上报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进行审核。
(3)信息维护
       定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医疗保障局信息部门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定点医疗机构属性管理”中“医院主要负责人姓名”进行修改;定点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定点零售药店属性管理”中“药店主要负责人姓名、药店主要负责人证件类型及药店主要负责人证件号码”进行修改。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发生变更的,医疗保障局信息部门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定点医疗机构属性管理”中的“医院等级、起付线医院等级”进行修改。
2.提交纸质材料需要现场考察类
(1)纸质材料审核:变更地址的定点医药机构,应自证照变更20日内向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提交停网申请,暂停其医疗保障服务,待迁址完成后向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提交纸质变更材料,经办机构随时受理,纸质材料审核合格后,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作安排于次月集中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结果,进行下一步流程。
(2)现场考察人员和考察标准:现场考察人员由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联合稽核处工作人员组成,对定点医药机构软硬件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医疗服务开展、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
(3)签订服务协议开通医保网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及现场考察合格,经中心领导审定后,需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并向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进行报备,通知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数据库动态维护”维护,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进行县区级审核并上传服务协议后上报,审核合格的由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进行市级审核上报。
3.直接维护并修改信息的变更备案类
       除上述信息变更外,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数据库动态维护”维护的其他项目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各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维护并提交相关信息后,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进行县区级审核并上报,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的市级审核和上报工作,市医保局基金监管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护士、药师信息的市级审核和上报工作。

四、定点医药机构暂停或停止医保服务流程
       定点医药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暂停或停止医保服务的,需向市医保中心医审规划处递交申请,由规划处进行整理汇报,由主管领导审定后,处室工作人员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修改协议结束时间并进行审核。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定点医药机构接受与医疗保障管理和基金使用有关的调查、处理期间,经办机构不接受其信息变更申请。
(二)按照协议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连续3个月未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经办机构与其解除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经主管部门批准暂停服务的,应当在批准之日其3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保留协议,经批准后,可暂停医疗保障服务6个月,逾期未恢复正常服务的、自动终止协议。”定点医疗机构3个月未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医疗保障服务超过6个月,不受理其变更地址申请,按照新增流程申报,停网时间以医保系统停止划卡时间为依据。

此经办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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