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1-12-13 17:34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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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公告(2021年第5号)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拟对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进行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现将《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根据行政区划向所在街道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月11日。
       (二)三种反馈意见方式: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永红桥街道办事处yhqxmb2014@163.com、小山街道办事处xiaoshanxiangmuban@163.com或文北街道办事处wenbeidangzhengban@126.com,标题注明“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内容中注明建议人及联系电话;2.直接到永红桥街道办事处、小山街道办事处或文北街道办事处向工作人员反馈书面意见(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永红桥街道办事处、小山街道办事处或文北街道办事处,信中注明建议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在信封上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三)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永红桥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张海洲电话:5267931
       小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张朝电话:5937843
       文北街道办事处联系人:王丽君电话:5930658
       路南区房屋征收中心监督电话:3727160
附件: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3日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路南区原点及东部片区进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原点及东部片区(南新道以北、复兴路以西、新华道以南、车站路以东区域;南新道以南、复兴路以西、京山线以东、地震遗址公园——庞大汽贸总部以北区域;复兴路以东、南新道以南、陡河以西、吉祥路以北区域)按市资规部门划定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签约期限
       以公告的签约时限为准。

三、补偿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两种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三)按比例置换
       1、商业用房
       (l)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与安置用房的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差别,确定补偿系数。应置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l至1.3倍计算。
       (2)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回迁安置用房面积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O%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回迁时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退款,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计算层次差价。
       2、办公用房
       根据规划批准的具体位置,按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l:1的比例置换回迁安置用房。
       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回迁安置用房面积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O%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回迁时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退款,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计算层次差价。
       采取按比例置换方式的,院内剩余土地,按原土地使用类型及取得方式、区位等级和剩余使用年限,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六、其他补偿及发放方法
       (一)附属物补偿
       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
       1、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按比例置换或产权调换方式的发放两次。
       2、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运输、安装费(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千米、人工给予补偿费(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照下列情况给与补偿:
       1、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6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2、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其他用房作商业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4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3、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商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6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工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4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5、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以上1、2、3、4项补偿需满足以下条件:(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2)被征收房屋为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非住宅房屋;(3)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能够证明其生产经营存续状况的纳税凭证。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算,办公用房及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按比例置换及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安置用房或调换用房达到入住条件为止。需要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暂发放12个月(过渡期不足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暂发放月数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予以明确)。12个月期满后安置用房或产权调换用房仍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则按原标准继续发放至安置用房或产权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安置用房或产权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五)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办法
       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涉及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凭征收补偿协议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协议领取。

七、按比例置换及产权调换地点
       在改造区域内,按照市资规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换。

八、认定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资规、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两证”或不动产权证、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结婚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到场签字,委托过程需有工作人员见证。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按比例置换或产权调换后需缴纳的契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费用按唐山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安置用房或产权调换用房交付使用时间是指安置用房或产权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交付房屋的时间。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相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相关部门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将上述全部补偿款提存,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八)本区域征收范围内,已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或已有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再列入本补偿方案。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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