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3-9-30 21:2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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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和城市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东山路(含)—林荫路(含)—丰津公路北环段(不含)—112国道西环段(不含)—南环段(不含)合围区域。
       (二)丰润南铁路货场、豆各庄铁路货场、唐山北站铁路货场、银城铺铁路货场、崔马庄铁路货场厂界区域内。
       (三)河北丰润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厂界区域内。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本通告中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的工程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叉车、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应达标排放。
       (二)禁用区内工程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
       (三)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以及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宣传监督,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编码登记。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禁用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丰润政通字〔2022〕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丰润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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