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置“自助药房”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通知
唐山信息港 发表于:2023-10-26 22:44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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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设置“自助药房”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功能,切实解决参保群众购药方面的实际问题,让参保群众全天24小时享受更方便快捷的医保定点购药服务,结合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省医保局决定依托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在全省开展“自助药房”设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助药房”设置条件
       “自助药房”是指以门诊保障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为主体,依托实体药店在所需场所设置的能为参保群众提供24小时服务的自助售药设备。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自愿申请设置“自助药房”。设置程序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评估验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开通信息系统并实现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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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助药房”的“进销存”系统须与所依托的实体药店直连,实现“进销存”一体化管理。执行所依托的实体药店的价格政策和支付政策,并实现医保结算一站式服务,满足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的购药需求。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设置“自助药房”,应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并获得相关资质。
二、“自助药房”设置范围
       1.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置“自助药房”,销售药品限国家谈判药品;
       2.门诊保障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均可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商超、大学、办公区域等设置“自助药房”,并根据设置场所及不同参保群众需求,合理配备供应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常见病用药等医保目录内药品,满足参保群众日常用药需求和紧急使用。
三、做好信息系统对接
       “自助药房”须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实现处方流转,完成处方购药、门诊统筹等医保结算。前期,省医保局已规范了“自助药房”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和结算接口,并在省本级“自助药房”各布设点位进行了试运行,运行效果良好,各统筹区无需进行系统改造。医保部门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签订“自助药房”补充协议之后,将信息系统开通清单报省医保局。各统筹区要督导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确保“自助药房”进销存数据与实体定点药店进销存数据实时同步,确保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的进销存数据准确无误。
四、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各统筹区要将“自助药房”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协议管理和监管范围,规范“自助药房”服务行为,实现对每笔费用的监测、审核、稽查,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办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工作要求
       设置“自助药房”是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重要民心工程。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全力推动落实。要主动沟通协调具备条件的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充分调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自助药房”布放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主题教育带来的新变化新面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联系人:李越萍0311-66906521
       罗挺15130673491
       陈艳斐0311-6690662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设置“自助药房”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通知》政策解读
       10月20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设置“自助药房”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通知》(冀医保办〔2023〕36号)。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医保局于2022年5月印发《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将门诊待遇由定点医疗机构延伸至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发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功能,打通参保群众购药最后一公里,让参保群众全天24小时享受更方便快捷的医保定点购药服务,结合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省医保局决定依托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在全省开展“自助药房”设置工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自助药房”设置条件。“自助药房”是指以门诊保障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为主体,依托实体药店在所需场所设置的能为参保群众提供24小时服务的自助售药设备。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自愿申请设置“自助药房”。“自助药房”的“进销存”系统须与所依托的实体药店直连,实现“进销存”一体化管理,执行所依托的实体药店的价格政策和支付政策。
       (二)“自助药房”设置范围。1.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置“自助药房”,销售药品限国家谈判药品;2.门诊保障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均可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商超、大学、办公区域等设置“自助药房”。“自助药房”要合理配备供应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常见病用药等医保目录内药品,满足参保群众日常用药需求和紧急使用。
       (三)做好信息系统对接。“自助药房”须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实现处方流转,完成处方购药、门诊统筹等医保结算。
       (四)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自助药房”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协议管理和监管范围,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办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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