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该归谁?
环网 发表于:2017-4-19 09:2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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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该归谁?

  近日,市民李先生咨询,他与妻子协商,准备离婚,双方没有经济纠纷,只对孩子(6周岁)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双方均想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李先生问,他能否争得孩子的抚养权?
  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说,一般人认为,父母经济条件的好坏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孩子应由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一方抚养。但是,这并不能作为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唯一标准。
  我国法律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为首选原则。
  在男女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时,应当将孩子由谁抚养问题一并商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二、离婚夫妻就抚养权达不成一致,考虑以下因素:
  1.子女两周岁以内,考虑到子女较小可能尚在哺乳期,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在子女两周岁以内,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则由父亲抚养为宜。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的,要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判定,例如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更适于子女生活,则孩子应由这一方抚养;父母其中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家庭暴力、婚外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子女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则不宜由该方抚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由于这个年龄段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因此,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要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并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为原则,最终做出合理认定。所以,李先生可结合自身实际,理性解决事关孩子未来的重大问题。
  记者 于季男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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